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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19日~22日加盟展參展名單出爐,3月16日中午高雄中信飯店記者會
高雄市政府
高雄市社會局
高雄市教育局
中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
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
台灣婦女展業協會
中山管理教育基金會
E化服務

第一章  總 則

 

第一條:

本會名稱為高雄市飛雁創業協會。(以下簡稱本會)

 

第二條:

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  第三條: 本會之宗旨以發動社會力量,協助會員自創事業,研究改進創業方法,團結有創業意
    願之會員,發揮互助精神,開拓事業前途,培植社會人才,促進國家經濟建設為目的。
  第四條 :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  第五條 : 本會之任務如下:
    一. 協助婦女創業與創業問題解決方案。
    二. 促進會員間,異業交流與結盟。
    三. 提供創業者進修,互助,資源共享,實現理想,學習與成長的園地。
    四. 提供創業諮詢,經驗傳承,資金籌措等協助。
    五. 善用人力,結合政府相關機構、團體,促進創業成功,增加市民就業機會與人才培
    育,同時回饋社會。
    六. 定期召開會員大會及辦理各種聯誼性活動。
    七. 辦理各種研討活動,如演講、參訪及專題講座等。
    八. 促進兩岸華人以及國際間創業人士之交流。
    九. 協助會員之發展。
    十. 協助政府推行政令。
第二章  會員

 

第六條 :

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一種

 

 
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有行為能力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

 

 

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。
   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 

 

二、贊助會員: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公司行號、法人代表或機關單位、社會賢達人士,捐

 

 

款達五千元以上者,始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
 

第七條 :

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

 

 

大者,得經會員代表決議予以除名。

 

第八條 :

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:
    一.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  二.經會員代表決議除名者。
    三.死亡
    四.未經理事會同意授權,而擅自以協會名稱,電話或親自承接任何活動之會員。
  第九條 :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,向本會申明退會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
  第十條 :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  第十一條 : 會員之權利
    一.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    二.贊助會員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  第十二條 :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
  第十三條: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代表大
    會閉會期間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  第十四條: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:
    一.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    二. 選舉或罷免理事,監事。

 

  三. 決議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 

  四. 決議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決算。

 

 

五. 決議會員之除名處份。
    六. 決議財產之處份。
    七. 決議團體之解散。
    八.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。
  第十五條: 本會設置理事9人、監事3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    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,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
    事出缺時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    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。
  第十六條: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  一. 決議會員大會召開之事項。
    二. 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    三.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  四. 決議理事、常務理事、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    五. 聘免工作人員。
    六.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,及預算決算。
    七.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  第十七條: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3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常務理事中選出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。
    副理事長,應以協助理事長推廣會務為主要職責。而理事長則為唯一對外之發言人。
   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   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
    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  第十八條: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  一.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  二.審核年度決算。
    三.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    四.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  五.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 

第十九條: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
 

第二十條: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二年,得連選連任。而理事長僅能連任一次。

 

第二十一條: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
 

第二十二條: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。

 

  一.喪失會員資格。

 

  二.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 

  三.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 

  四.受停權處份,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  第二十三條: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,
   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  第二十四條: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  第二十五條: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
    變更時亦同。
  第二十六條: 理事長得因會務之需要,聘請顧問數名,其聘期隨理事長之卸任而解除。
    而剛卸任之理事長為輔導會長,應義務協助新任理事長拓展會務活動。

2009高雄飛雁創業協會組織圖

總  幹  事  -   張淑媚:事務總發落執行處理、統籌

副總幹事  -  林俊勝:協助總幹事事務及網站購物平台

副總幹事  -  魏秀芳:事務聯絡、活動分配(組員名單-黃琇琴.邱慧安)

副總幹事  -  黃意嵐:文書處理、部落格、mail管理

幹        事  -  林慧靜:活動佈置、招集、人員安排等雜務

服  務  組  -  林子純:會員服務與聯絡(組員名單-胡季臻、顏秀慧)

財 務  長李淑美:報表估算管理、收支管理。0928323579

出        納  -  黃意嵐:零用金收支、現金出納。0982002910

 
高雄市飛雁創業協會地址: 高雄市輔仁路155號9F,B室  
電話:
07-7170800 傳真:07-7231329     易利華科技設計維護   點閱數:14,954     最後更新日期:2009/08/28